園區動態
天成圓滿生命紀念館更新營業時間及各項作業公告
館區使用管理規章暨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天成圓滿生命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確保使用者與本館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對本館內部及外圍各種景觀設施之維護,特制定本辦法以供雙方共同遵守。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訂定之。
第二條 凡取得本館塔位、牌位者,本館會發給「永久使用權狀」作為憑證,其權利為塔位、牌位永久使用權,並以每張權狀表彰各該塔位、牌位使用權益,持有人得依永久使用權狀上所註明之品項,依以下辦法向本館申請相關服務。上述「永久使用權」其定義係指與本館體結構同壽期。
第二章 使用權益
第三條 凡持有本館塔位、牌位之「永久使用權狀」且登記為「權狀持有人」,即擁有該塔位、牌位之使用權益。
第四條 塔位、牌位之「永久使用權狀」交付後,視同已使用。
第五條 已使用之塔位、牌位,不得要求更換。
第三章 申請使用(晉塔、晉牌)
第六條 申請使用塔位(晉塔)或牌位(晉牌)需備妥以下文件:
1. 該塔位、牌位永久使用權狀正本(需蓋有管理費繳清章)。
2. 該塔位、牌位合約書正本。
3. 權狀持有人的身分證、印鑑。
4. 晉塔者需檢附死亡證明或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證明(土葬撿骨)/遷出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晉牌者則免。
5. 晉塔者需檢附先人照片乙張(彩色、黑白或電子檔皆可)
6. 申請人非權狀持有人時,應持權狀持有人之身分證或委託書方可申辦,本館會透過電話與權狀持有人做確認。
第七條 申請使用塔位(晉塔)或牌位(晉牌)時,申請人應於預定晉塔或晉牌日三日前攜帶第七條所載文件,至本館辦理相關手續,流程如下:
1. 至服務櫃台填具晉塔或晉牌申請書。
2. 依永久使用權狀所標示之品項選定晉塔位置。
3. 確認晉塔時間。
第八條 塔位為專供先人骨灰存放之用,嚴禁他用(如違禁品、易燃物或寵物骨灰等)若有違反此情事者,一經查獲,依法究辦。其責任由權狀持有人與委託代辦人負責。
第九條 關於存放於本館之骨灰罐
1. 其最大規格如下:高25公分、寬25公分、深25公分,請依此規格選購骨灰罐,以利晉塔作業。
2. 骨灰罐於晉塔前應嚴格密封,如有異味,應要求家屬自行除味密封後,方可晉塔。
第十條 購買牌位者,由公司製作牌位一式。
第四章 參觀、祭祖
第十一條 凡進入本館追思、祭拜、參觀者,請至服務台辦妥登記手續,並由本館之服務人員帶領,方可進入塔位區。
第十二條 1. 參觀園區時請共同維護本園清潔,嚴禁烤肉、攀折花木、亂吐檳榔汁及隨意燃放爆竹、煙炮、紙錢等易燃物。
2. 為確保公共安全,本館外有設置燒金爐(焚化紙錢)等供家屬使用。
3. 本館內嚴禁吸菸、嚼食檳榔,禁帶寵物,且勿大聲喧嘩。
4. 為維護一樓大殿莊嚴,不開放家屬擺放祭品,購買一樓牌位者,請將祭品擺 放至G樓祭拜區。
5. 來賓車輛請依指示停放於館內或戶外停車場。
第十三條 本館管理處應視法會、慶典祭拜人潮情況,得於特定區域及時間內管制進入人數,以維護管理安全品質。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本館塔位框架、面板,均使用耐久質材料,除由本館統一制式字體(姓名、編號),不得任意更改、破壞或加貼飾物,以求整齊、莊嚴。若違反者,依法追訴及賠償。
第十五條 本館塔位除安厝開封外,不得私下開封,如需要開封時,請至服務台辦理開封登記申請,且依第七條第1、2、3款檢附相關證件辦理。如遇法會節慶日,暫停開封作業服務。
第十六條 本館塔、牌位由本館派專人負責清潔、整理,監督維護。若遇有天災、地變、戰爭、自然耗損,非本館人力可以預防及抗拒而導致塔、牌位設施損壞、遺失者,本館恕不負責 賠償責任。若是人為管理過失所生之損害,當依法鑑定責任後,協商處理。
第六章 暫厝及誦經堂使用辦法
第十七條 凡持有本館塔位、牌位永久使用權狀持有人,因故需辦理暫厝或誦經堂使用,得向本館提出使用申請手續及繳交費用。
第十八條 使用誦經堂之服務費請詳見附件,因晉塔儀式使用誦經塔免收服務費。
第十九條 已購買塔位商品者,暫厝服務費五折優惠,暫厝服務費請詳附件。
第七章 申請遷出
第二十條 先人塔位、牌位辦理遷出作業時須備妥以下文件:(需權狀人親至本館辦理)
1. 該塔位、牌位永久使用權狀。
2. 權狀持有人之身分證。
3. 填具塔位、牌位遷出申請暨切結書一式二份。(切結事項:如欲重新辦理晉塔申請,其晉塔之骨灰非原遷出之骨灰時,需重新繳交永久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辦理遷出手續後,始得遷出。塔位、牌位遷出時,不得請求退還永久管理費。
第二十二條 塔位遷出後,該塔位永久使用權狀之轉讓過戶作業,仍得依相關使用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存放於本館之骨灰罐、牌位,如遇政令變更、天災、戰爭或該建築不堪使用時,經報備主管機關後必須遷移者,由本館通知權狀持有人前來辦理相關手續,若逾期未辦理 者,得由本館做權宜處理。
第八章 申請轉讓、繼承
第二十四條 凡持有未使用之塔位、牌位權狀持有人,得轉讓或贈予第三者,須至本館繳納過戶、換狀手續費(詳見附件)及辦理移轉登記相關事宜。且依第七條第1、2、3款檢附相關證 件辦理,並填具「永久使用權狀讓渡書」。
第二十五條 權狀持有人因故死亡,得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繼承者辦理轉讓過戶之手續費請詳附件。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因故須變更權狀持有人時,可依該機關團體所出具可茲證明之事實文件,請至本館辦理資料移轉手續。
第九章 手續費用明細
第二十七條 本館各項手續辦及服務費請詳附件。
第十章 服務及營業時間
第二十八條 本館常駐法師於農曆每月初一、十五日舉行「思親共修月法會」以超渡亡靈。 每年清明、中元祭典,擴大舉辦公祭法會,祈福追思拔薦。
第二十九條 春祭(清明)、秋祭(中元)兩祭,本館會依購塔(牌)位時權狀持有人填具之資料,以簡訊或郵寄通知權狀持有人。
第三十條 本館全年無休,開放參觀及祭拜時間為:
星期一~日 上午8:30~下午5:00
除 夕 上午8:30 ~中午12:00
春節時間 上午8:30 ~下午3:00(大年初一~初三或初五)
第三十一條 非開放時間內除本館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得於館內逗留。
第三十二條 如遇颱風或其他重大因素致本園無法正常開放時,本園不另行通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館保留隨時修改、變更、解釋本使用管理規章內容及服務費收費標準之權利。
服務費收費標準
(一) 設施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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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名稱 |
租用時間 |
服務費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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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位暫厝 |
一月 |
2,000 |
限提供已購買牌位商品者申請暫厝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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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
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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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暫厝 |
一月 |
3,000 |
已購買塔位商品者,暫厝服務費五折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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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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頌經堂 |
30分鐘 |
800 |
晉塔儀式不收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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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祭拜區 |
30分鐘 |
300 |
晉塔儀式不收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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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迴向燈 |
一年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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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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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內容 |
服務費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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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法會 |
超薦牌位 |
1,00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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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災祈福祿位 |
1,20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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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法會 |
超薦牌位 |
1,00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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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災祈福祿位 |
1,20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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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十五法會 |
超薦牌位 |
1,600/月 |
初一、十五各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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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災祈福祿位 |
1,600/月 |
初一、十五各一次 |
(三) 行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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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內容 |
服務費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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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繼承 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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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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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狀補發 |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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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位手續費 |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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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位刻字服務費 |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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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手續費 |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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