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動態

天成圓滿生命紀念館更新營業時間及各項作業公告


館區使用管理規章暨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天成圓滿生命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確保使用者與本館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對本館內部及外圍各種景觀設施之維護,特制定本辦法以供雙方共同遵守。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訂定之。

第二條         凡取得本館塔位、牌位者,本館會發給「永久使用權狀」作為憑證,其權利為塔位、牌位永久使用權,並以每張權狀表彰各該塔位、牌位使用權益,持有人得依永久使用權狀上所註明之品項,依以下辦法向本館申請相關服務。上述「永久使用權」其定義係指與本館體結構同壽期。

 

第二章  使用權益

第三條         凡持有本館塔位、牌位之「永久使用權狀」且登記為「權狀持有人」,即擁有該塔位、牌位之使用權益。

第四條        塔位、牌位之「永久使用權狀」交付後,視同已使用。

第五條        已使用之塔位、牌位,不得要求更換。

 

第三章  申請使用(晉塔、晉牌)

第六條        申請使用塔位(晉塔)或牌位(晉牌)需備妥以下文件:

 1.          該塔位、牌位永久使用權狀正本(需蓋有管理費繳清章)。

 2.          該塔位、牌位合約書正本。

 3.          權狀持有人的身分證、印鑑。

 4.          晉塔者需檢附死亡證明或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證明(土葬撿骨)/遷出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晉牌者則免。

 5.          晉塔者需檢附先人照片乙張(彩色、黑白或電子檔皆可)

 6.          申請人非權狀持有人時,應持權狀持有人之身分證或委託書方可申辦,本館會透過電話與權狀持有人做確認。

第七條         申請使用塔位(晉塔)或牌位(晉牌)時,申請人應於預定晉塔或晉牌日三日前攜帶第七條所載文件,至本館辦理相關手續,流程如下:

 1.          至服務櫃台填具晉塔或晉牌申請書。

 2.          依永久使用權狀所標示之品項選定晉塔位置。

 3.          確認晉塔時間。

第八條         塔位為專供先人骨灰存放之用,嚴禁他用(如違禁品、易燃物或寵物骨灰等)若有違反此情事者,一經查獲,依法究辦。其責任由權狀持有人與委託代辦人負責。

第九條         關於存放於本館之骨灰罐

 1.         其最大規格如下:高25公分、寬25公分、深25公分,請依此規格選購骨灰罐,以利晉塔作業。

 2.         骨灰罐於晉塔前應嚴格密封,如有異味,應要求家屬自行除味密封後,方可晉塔。

第十條         購買牌位者,由公司製作牌位一式。

 

第四章  參觀、祭祖

第十一條      凡進入本館追思、祭拜、參觀者,請至服務台辦妥登記手續,並由本館之服務人員帶領,方可進入塔位區。

第十二條       1.  參觀園區時請共同維護本園清潔,嚴禁烤肉、攀折花木、亂吐檳榔汁及隨意燃放爆竹、煙炮、紙錢等易燃物。

 2.  為確保公共安全,本館外有設置燒金爐(焚化紙錢)等供家屬使用。

 3.  本館內嚴禁吸菸、嚼食檳榔,禁帶寵物,且勿大聲喧嘩。

 4.  為維護一樓大殿莊嚴,不開放家屬擺放祭品,購買一樓牌位者,請將祭品擺   放至G樓祭拜區。

 5.  來賓車輛請依指示停放於館內或戶外停車場。

第十三條      本館管理處應視法會、慶典祭拜人潮情況,得於特定區域及時間內管制進入人數,以維護管理安全品質。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本館塔位框架、面板,均使用耐久質材料,除由本館統一制式字體(姓名、編號),不得任意更改、破壞或加貼飾物,以求整齊、莊嚴。若違反者,依法追訴及賠償。

第十五條      本館塔位除安厝開封外,不得私下開封,如需要開封時,請至服務台辦理開封登記申請,且依第七條第123款檢附相關證件辦理。如遇法會節慶日,暫停開封作業服務。

第十六條      本館塔、牌位由本館派專人負責清潔、整理,監督維護。若遇有天災、地變、戰爭、自然耗損,非本館人力可以預防及抗拒而導致塔、牌位設施損壞、遺失者,本館恕不負責    賠償責任。若是人為管理過失所生之損害,當依法鑑定責任後,協商處理。

 

第六章  暫厝及誦經堂使用辦法

第十七條      凡持有本館塔位、牌位永久使用權狀持有人,因故需辦理暫厝或誦經堂使用,得向本館提出使用申請手續及繳交費用。

第十八條      使用誦經堂之服務費請詳見附件,因晉塔儀式使用誦經塔免收服務費。

第十九條      已購買塔位商品者,暫厝服務費五折優惠,暫厝服務費請詳附件。

 

第七章  申請遷出

第二十條      先人塔位、牌位辦理遷出作業時須備妥以下文件:(需權狀人親至本館辦理)

 1.    該塔位、牌位永久使用權狀。

 2.  權狀持有人之身分證。

 3.  填具塔位、牌位遷出申請暨切結書一式二份。(切結事項:如欲重新辦理晉塔申請,其晉塔之骨灰非原遷出之骨灰時,需重新繳交永久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辦理遷出手續後,始得遷出。塔位、牌位遷出時,不得請求退還永久管理費。

第二十二條        塔位遷出後,該塔位永久使用權狀之轉讓過戶作業,仍得依相關使用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存放於本館之骨灰罐、牌位,如遇政令變更、天災、戰爭或該建築不堪使用時,經報備主管機關後必須遷移者,由本館通知權狀持有人前來辦理相關手續,若逾期未辦理    者,得由本館做權宜處理。

 

第八章  申請轉讓、繼承

第二十四條        凡持有未使用之塔位、牌位權狀持有人,得轉讓或贈予第三者,須至本館繳納過戶、換狀手續費(詳見附件)及辦理移轉登記相關事宜。且依第七條第123款檢附相關證      件辦理,並填具「永久使用權狀讓渡書」。

第二十五條        權狀持有人因故死亡,得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繼承者辦理轉讓過戶之手續費請詳附件。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因故須變更權狀持有人時,可依該機關團體所出具可茲證明之事實文件,請至本館辦理資料移轉手續。

 

第九章  手續費用明細

第二十七條        本館各項手續辦及服務費請詳附件。

 

第十章  服務及營業時間

第二十八條        本館常駐法師於農曆每月初一、十五日舉行「思親共修月法會」以超渡亡靈。 每年清明、中元祭典,擴大舉辦公祭法會,祈福追思拔薦。

第二十九條        春祭(清明)、秋祭(中元)兩祭,本館會依購塔(牌)位時權狀持有人填具之資料,以簡訊或郵寄通知權狀持有人。

第三十條                本館全年無休,開放參觀及祭拜時間為:

                       星期一~日  上午8:30~下午5:00

                             夕  上午8:30 ~中午12:00

                       春節時間    上午8:30 ~下午3:00(大年初一~初三或初五)

第三十一條        非開放時間內除本館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得於館內逗留。

第三十二條        如遇颱風或其他重大因素致本園無法正常開放時,本園不另行通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館保留隨時修改、變更、解釋本使用管理規章內容及服務費收費標準之權利。

服務費收費標準

(一)   設施租用

設施名稱

租用時間

服務費

備註

牌位暫厝

一月

2,000

限提供已購買牌位商品者申請暫厝服務。

一年

18,000

骨灰暫厝

一月

3,000

已購買塔位商品者,暫厝服務費五折優惠。

一年

30,000

頌經堂

30分鐘

800

晉塔儀式不收服務費。

電子祭拜區

30分鐘

300

晉塔儀式不收服務費。

功德迴向燈

一年

15,000

 

 

(二)   法會服務

項目

內容

服務費

備註

清明法會

超薦牌位

1,000/

 

消災祈福祿位

1,200/

 

中元法會

超薦牌位

1,000/

 

消災祈福祿位

1,200/

 

初一、十五法會

超薦牌位

1,600/

初一、十五各一次

消災祈福祿位

1,600/

初一、十五各一次

 

(三)   行政服務

項目

內容

服務費

備註

過戶/繼承  手續費

 

1,000

 

權狀補發

 

1,000

 

換位手續費

 

1,000

 

牌位刻字服務費

 

1,000

 

開封手續費

 

1,000